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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法院不再参与违建非诉强拆

发表于2013-04-07

  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、构筑物、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》(以下简称 《批复》)于4月3日起施行,《批复》要求:“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,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、构筑物、设施等的强制拆除,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,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。”

  近年来,不少地方法院反映城乡规划法、行政强制法施行后,对于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如何适用法律,一些地方在理解上存在分歧,个别基层法院甚至积压上千件涉及拆违的案件。

  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说,《批复》所称的“非诉行政执行申请”,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行政决定,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,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。该负责人强调,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坚决排除各种不当干预,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,公正审理相关行政诉讼案件,及时清理已受理的相关非诉行政执行案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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